吉建造〔2011〕14号
发布时间:
2012-05-07 21:3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文件规定及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应调增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园林仿古、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税金税率做如下调整,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