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费用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2021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7-06 17:14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建造[202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全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相关规定:
解读:本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件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深化落实建设工程造价供给侧改革,积极推进造价市场化健康发展,促进我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7.32%;市*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4.29%。
解读:《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17.02%;市*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14.09%。
二、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2;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5。
解读:《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计取规定?
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1.00,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解读:本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对总造价影响?
1、省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建筑工程:
(17.32%-17.02%)*25%(人工费及机械费占总造价比例)=0.075%
市*工程:
(14.29%-14.09%)*20%(人工费及机械费占总造价比例)=0.04%
2、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建筑工程:
17.32%*25%*0.92-17.02%*25%*0.89=0.2%
市*工程:
14.29%*20%*0.92-14.09%*20%*0.89=0.12%
3、其他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
17.32%*25%*0.85-17.02%*25%*0.83=0.15%
市*工程:
14.29%*20%*0.85-14.09%*20%*0.83=0.09%
三、增加补充规定:实行优质优价,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1.0%,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0.3%。
解读:《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关于优质优价有哪些规定?
(5)优质优价: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②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③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④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解读:税前造价指总造价还是安全文明施工费?
“实行优质优价,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1.0%,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0.3%。”其中税前造价指工程总造价,不是安全文明施工费。
四、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解读:编制控制价、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何时执行本文件?
本文件自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以后编制控制价及投标报价必须严格执行,4月1日前已结算完工程不再调整,4月1日后结算的工程按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本文件。
解读:4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是否执行本文件?
4月1日以后签定合同的,合同主体双方应根据本文件规定,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优质优价的执行标准,以避免工程结算出现争议。
2021年3月31日
解读:园林仿古工程、修缮工程及轨道工程是否执行本文件?
建筑工程及市*工程执行本文件规定,园林仿古、修缮工程及轨道工程不执行本文件规定。
解读:合同约定与本文件的关系?
合同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均无异议按约定执行,双方一方有异议可以根据本文件规定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解读:涉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本文件如何执行?
如合同约定或委托方指定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的,本文件配套执行。
解读:如何参评省丶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具体要求查阅以下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市*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质【2018】13号)及省市建设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以上文件解读意见非官方解释,仅供参考研讨,最终解释权归发文机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