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2011]18号
发布时间:
2012-02-10 21:3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号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 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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