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0 21:35
吉建办〔2020〕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疫情防控期间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施工的,所产生的疫情防控费计入工程造价。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施工增加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的费用,防护人工的费用和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三、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四、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确需施工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程开复工指南》(吉建办[2020]7号、14号)和工程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措施及人、材、机价格变化等导致工程价款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济签证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因疫情防控导致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方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另行计算,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约定赶工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六、各市州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的监控,及时调整并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6日
下一页
下一页